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委员会
毒理学资格再认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2013年10月通过)
依据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经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委员会讨论通过,就中国毒理学会资格的再认证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暂行)(下称办法)。
一、
《规定》(第五章有关条款)明确了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委员会对已取得毒理学家资格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资格认证的有效期为5年。5年后仍需保留资格的,需要在获得认证资格后的第四年,申请参加“再认证”(recertification)评审和考试(见申请表)。
二、取得再认证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一直从事毒理学相关工作;
(二)参加中国毒理学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接受继续教育;
(三)对毒理学的专业性学识继续保持着足够深入地了解。
同时,还要考查获得认证后期间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技术工作业绩、参加职业发展和继续教育状况。
三、为了量化管理和客观评价申请者在获得认证资格后的业绩、学术成就和对毒理学有关进展的了解,暂定申请者应每年至少完成四个国家或省级继续教育学分和成就积分,或者过去5年累计有二十个国家或省级继续教育学分和成就积分(见具体计算标准和方法)。
四、认证委员会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应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本人。
五、 满足上述条件并通过评审者,方可参加“再认证考试”(recertification)。“再认证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一)再认证考试为开卷考试,包括选择题和问答题。
(二)选择题为英文,占比例60%;问答题为中文, 比例40%。
(三)试卷将在统一时间由中国毒理学会办公室加密寄出,参加考试者应在收到试卷后30天内完成答题,连同试卷寄回学会办公室即资格认证委员会办公室。
(四)参加考试者有对试卷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向非同年参试者以及其他任何人透露试卷内容。一旦发现有泄密行为,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五)认证委员会将组织统一阅卷评分,考试结果可以通知本人,但不对外公布。
(六)认证委员会将根据评审和考试结果,讨论通过再认证名单,于次年上半年颁发再认证资格证书,并在中国毒理学会网站上公开发布。
六、按照《规定》,在完成一次“再认证”以后的资格再认证,仍将需要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和通过评审,并向认证委员未提交两道可用于资格认证考试的题目,不需要再度参加再认证书面考试。具体条款后期颁布
。
七、此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试行,中国毒理学会认证委员会负责说明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