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毒理学会优秀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
(2014年 5月17日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毒理学青年科技工作者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加快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中国毒理学会设立中国毒理学会优秀青年科技奖(以下简称“优秀青年科技奖”)。根据《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名。获奖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优秀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其职责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青年科技奖的评审。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产生由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从科技奖励专家库中筛选聘任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优秀青年科技奖获奖候选人。
第五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设在中国毒理学会秘书处,承担优秀青年科技奖受理、评审、授奖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六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授予在毒理学科学技术领域,包括描述毒理学、机制毒理学、管理毒理学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优秀青年科技奖参评候选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两年以上中国毒理学会会员会籍(截止评奖当年1月1日),并积极参加中国毒理学会组织的活动;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即评奖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推荐申报优秀青年科技奖:
1.在毒理科学研究中,对阐述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并得到同行专家的正面评价和广泛认可;
2.对重大事件做出毒理学评价,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3.在毒理学相关科技管理或教学工作中有创新,对学科发展与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4.作为主要完成人,荣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科技奖;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
5.近3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毒理学科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超过7.0,或单篇论文超过5.0;
6.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毒理学专著。
第八条 奖励名额及奖金
优秀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人。获奖者授予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每名获奖者0.5万元。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九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1、中国毒理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
2、在中国毒理学会备案的省级毒理学会;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毒理学会常务理事。每位候选人须获得1名院士或3名常务理事推荐。
第十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熟悉被推荐人的工作,认真填写推荐书,提供能够体现被推荐人科技成就和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被推荐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的评审程序与评审办法。
优秀青年科技奖采用形式审查、网络初审、会议评审的程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限额择优评定获奖候选人。
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推荐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和完整性;
网络初审由科技奖励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对候选人的推荐材料进行网络函审。每位候选人的材料必须经过不少于3位专家函审,函审评价结果由科技奖励办公室汇总排序,择优限额提交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参考;
会议评审结合中国毒理学会青年科技论坛进行。通过函审的候选人必须在大会上报告推荐材料的主要内容,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结合会议报告答辩和函审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评选获奖人选。候选人得票数必须超过到会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获得奖励。
第五章
批准与授奖
第十二条 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候选人,报科技奖励委员会审查批准,在中国毒理学会青年科技论坛上宣布获奖名单,并由中国毒理学会理事长颁奖。
第六章
公示、异议与回避
第十三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实行公示制度。候选人的推荐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在中国毒理学会网站和中国毒理学会微信公共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四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实行异议制度。在公示期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提出的异议。
异议必须实名书面提出,直接提交奖励办公室,未形成调查结论前,任何人不得在科技奖励委员会和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扩散传播。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候选人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提出异议者必须配合调查,并负责异议内容的举证工作。
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异议的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提交科技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裁决意见通报推荐人、候选人和异议提出人。
被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及其推荐人,应积极配合异议的调查处理工作,准确提供能证明异议无效的相关证据,否则视为承认异议内容。
在异议未解决前,候选人的材料不提交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候选人本人,以及与候选人利益攸关的专家,不参加当年评审工作;候选人在推荐书中,可以限额实名提出不宜参加该候选人评审的专家,但每人最多限提出2名专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已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的,撤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中国毒理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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